郑州原油期货配资 信永中和及2名会计师收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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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梧桐树下V
8月12日,广东证监局公布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贺春海、吴瑞玲出具警示函的决定。信永中和作为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002031)2022年年报审计机构,贺春海、吴瑞玲作为巨轮智能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1、重要性水平确定存在缺陷。信永中和采用巨轮智能2022年年报业绩预告利润总额作为计算基准,选用7.5%作为确定集团层面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的百分比,未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近年来经营状况大幅度波动的实际情况,未在底稿中充分解释重要性水平基准选择合理性及百分比选择恰当性。
2、内控审计程序存在缺陷。信永中和未按照审计计划执行穿行测试程序,未充分执行必要的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程序,底稿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
3、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一是函证程序存在缺陷,二是固定资产监盘程序存在缺陷,三是存货计价测试抽样存在缺陷。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贺春海、吴瑞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执业的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轮智能)2022年年报审计工作进行了核查。经查,信永中和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重要性水平确定存在缺陷。信永中和采用巨轮智能2022年年报业绩预告利润总额作为计算基准,选用7.5%作为确定集团层面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的百分比,未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近年来经营状况大幅度波动的实际情况,未在底稿中充分解释重要性水平基准选择合理性及百分比选择恰当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2019年修订)第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1月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二、内控审计程序存在缺陷。信永中和未按照审计计划执行穿行测试程序,未充分执行必要的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程序,底稿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1月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一是函证程序存在缺陷。信永中和个别函证存在发函收件地址与回函寄件地址不一致,或发函收件地址与被函证对象工商注册地址不一致的情形,对地址异常情况相关解释无相应证据支持,未见对解释不合常理或存在与其他渠道信息不一致的情况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见执行相关程序进行核查。二是固定资产监盘程序存在缺陷。信永中和只监盘了固定资产数量,未将资产编码和设备编码对应或通过任何方式将盘点表中的资产信息对应到设备实物,未对当期新增固定资产特别关注,未关注固定资产状态,未发现公司2022年新购的该批设备存在外观破旧、线路老化、设备边缘生锈、操作按键脱落、部分设备处于关机状态、部分设备有新旧两个设备编码铭牌、部分设备铭牌出厂日期晚于公司提供的收货日期等异常情况,最终未发现巨轮智能涉嫌通过虚构新购固定资产实施对外财务资助的情况。三是存货计价测试抽样存在缺陷。2022年度,巨轮智能原材料本期贷方发生额29,970.74万元,涉及11,610个品种。信永中和在执行计价测试时,仅抽取了其中7个品种,合计金额167.13万元的样本进行计价测试,样本量明显不足。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1月修订)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修订)第十六条的规定。
信永中和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贺春海、吴瑞玲作为巨轮智能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信永中和、贺春海、吴瑞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同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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